丹东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涉案车辆处理公告
丹东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在道路交通管理路检路查中依法扣留了6辆机动车(详见附件),但当事人或车主未在规定时间内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现予以公告。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被扣留机动车的驾驶人或所有人、管理人持《公安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及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来历证明到丹东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振兴一大队接受处理,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将依法处置。
特此公告
丹东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2026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