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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集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参与机构的公告

2026/01/21 1.5w 阅读 221 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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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集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参与机构的公告


依据《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的通知》(民发〔2025〕37号)民政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启动实施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的通知》(民办函〔2025〕49号)及《关于印发辽宁省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的知》(辽民发〔2026〕3号)要求,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加强失能老年人照护服务工作,促进养老服务消费,推动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按照中央和省统一安排,丹东市决定在各县(市)区实施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  人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补贴对象

经统一评估为中度、重度、完全失能等级且居住地为丹东市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以下简称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正在享受特困人员供养救助待遇、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补助、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服务的老年人不纳入本次补贴对象范围。

二、补贴项目

补贴项目包括居家、社区、机构养老服务。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主要包括助餐、助浴、助医、助洁、助行、助急服务,以及康复护理、日间托养等服务;机构养老服务包括长期服务(入住机构时间在30天以上)和短期服务(即“喘息服务”,入住机构时间在30天以内)。

三、补贴形式

补贴资金通过“民政通”以电子消费券形式按自然月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

四、补贴标准

老人自主选择养老服务机构,电子消费券可以对补贴项目范围内的养老服务个人消费金额按规定比例(其中,长期入住机构、“喘息”服务、日间托养抵扣比例暂定为养老服务消费金额的40%,居家上门服务类抵扣比例暂定为养老服务消费金额的50%予以抵扣,人均每月最高抵扣额度暂定为800元。

五、补贴流程

1.个人申请:老年人或其代办人(含老年人配偶、子女、其他亲属,以及村、社区工作人员,养老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等)按照自愿原则,通过“民政通”线上注册个人账号,并提交领取养老服务消费补贴的申请。

2.能力评估:评估应当依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使用“民政通”组织开展评估工作。评估为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无需支付评估费用。经评估为轻度失能或能力完好的,其评估费用100元由老年人全额承担。

3.电子消费券发放: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老年人,通过“民政通”在5个工作日内向其个人账户发放首月电子消费券,后续每个自然月的第一天,向老年人个人账户发放当月电子消费券。消费券有效期为1个月,当月获得,当月使用,次月失效。老年人因身体状况变化等因素不再符合补贴条件的,由其本人、代办人或为老年人提供服务的机构告知相关县(市)区民政部门,并立即停止使用消费券,经确认后,于次月停发消费券。

4.电子消费券核销: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通过“民政通”进行服务下单,消费时可通过消费券抵扣相应金额。

5.资金结算:服务单位收到消费券后,向所属县(市)区民政部门申请兑付资金。

六、参与机构类型

1.养老机构。养老机构应依法办理登记并在民政部门备案,且具有为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提供长期托养、短期托养等服务的能力;承诺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及《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GB38600-2019)等强制性标准要求。

2.居家上门服务机构。应依法办理登记,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应包括养老服务,且具有为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提供服务的能力。

3.老年人能力评估机构。符合《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关于规范全省老年人能力评估机构管理的指导意见》(辽民发〔2025〕52号)关于评估主体的有关要求,且不能参与提供消费补贴的养老服务项目。

七、申报条件

1.参与机构应依法经营,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未被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正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养老服务机构、安全生产中存在问题正在整改中的养老服务机构不纳入电子消费券适用机构范围。

2.参与机构必须具备熟练使用“民政通”等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相关信息系统的能力,必须按照补贴政策要求不能弄虚作假,提交材料均真实、完整、有效,无伪造、变造、隐瞒关键信息等行为,严格保护老年人个人信息安全,及时完成服务信息上传、消费券核销、支付结算等工作。

3.参与机构应具备补贴垫资能力和及时退回补贴资金能力,自愿先行垫付补贴资金,接受补贴资金的兑付周期,具备依法缴纳税收以及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4.参与机构应全过程接受监管、检查和审计,对补贴资金安全负直接责任,若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处理。

5.参与机构应加强自律,做到诚信守法经营,不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床位费、护理费、服务费等各项费用应明码标价,在机构显著位置公示公开,不得先涨价后补贴、变相涨价等,不得虚假交易,不得发布虚假性、误导性信息,不得做出有违消费者意愿的行为,一经发现,立即取消电子消费券适用机构资格。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要求满足的及县(市)区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条件。

八、申报材料

自愿参与补贴项目的服务机构,可向区(市、县)民政部门提出申报,申报材料一式2份,加盖单位公章,提交至县(市)区民政局,申报材料不予退回。县(市)区民政局对参与机构实施动态管理,在项目周期内可适时增加、调整。材料包含但不限于:

1.丹东市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参与机构申请表。

2.养老服务机构/老年人能力评估机构基本情况介绍。

3.参加电子消费券核销的服务项目信息备案表。

4.在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和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5.诚信承诺书。

6.各县(市)区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增加的其他申报材料。(具体见各县区遴选标准)

九、公开咨询电话


东港市:0415-7147989

凤城市:0415-8122049

宽甸县:0415-5655595

振兴区:0415-2312119

元宝区:0415-2804876

振安区:0415-2890110

    高新区:0415-3116222

附件:1.丹东市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参与机构申请表


2.参加电子消费券核销的服务项目信息备案表


3.老年人能力评估机构诚信承诺书


4.养老服务机构诚信承诺书


丹东市民政局

2026年1月22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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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