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辽蕾计划”试点项目专项资金管理,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辽宁省民政厅《关于修订彩票公益金管理使用有关规定的通知》(辽民财函〔2022〕163号)《关于印发辽宁省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保护“辽蕾计划”试点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民儿函〔2023〕171号)和《关于印发辽宁省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保护“辽蕾计划”试点项目资金管理指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辽蕾计划”试点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 目资金),是指省级福彩公益金专项用于我市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保护“辽蕾计划”试点项目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项目资金的使用要坚持公开透明、监督问效的原则,项目资金的管理应遵循合法性、专款专用和经济合理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 项目资金主要用于为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提供 社会服务时发生的资料印刷费、车辆租赁费、场地租用费,慰问 困境儿童物品费,专业社工和志愿者的劳务补贴、误餐补助、通讯交通补助,专家咨询费,项目宣传费等。项目资金不得用于向受助对象发放任何名目的现金,劳务费应以转账方式直接付给提 供劳务的社工、志愿者、专家等,不得支付现金,不得向民政部门工作人员支付劳务费,不得用于购买固定资产、开发软件等支出。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五条 项目执行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资金使用范围使用资 金,规范资金拨付和使用程序,实行资金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健全项目资金专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严格资金使用的审 批,做到项目单独核算。不得改变使用方向、调整支出用途,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挪用,不得以任何名义从项目资金中 提取管理费,不得通过中间人转付,不得以任何方式转移留存资 金。社工、志愿者劳务补助发放要附经服务对象签字确认的服务时长清单。
第四章 项目宣传
第六条 项目执行单位应当在服务过程中通过穿戴马甲或发放服务手册等形式向受助对象展示“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标识。
第七条 项目执行单位应及时收集视频、图片、音频等素材,建立专门的试点项目宣传档案。
第八条 项目执行期间,项目执行单位应通过电视、报刊、网络等方式宣传报道项目开展情况和社会效益,扩大试点项目的影响力。
第五章 项目评结和监督管理
第九条 项目结束后,项目执行单位应对项目实施对象、服务内容、资金使用、服务效果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将项目评估报告和结项报告报市民政局。
第十条 项目执行单位在资金申报、使用、管理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违规操作和违法行为的,除按有关规定收回补助资金外,两年内取消继续申报项目资格,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民政部门在资金分配审核、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民政部门及街道(乡镇)、社区(村)等相关经办人,要自觉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