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预防和减少因烟花爆竹燃放引发的火灾和人员伤亡事故,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推进城市精细化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5 号),结合我市实际,形成了《关于2026年烟花爆竹燃放管控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25年10月17日至2025年11月16日。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传真:0415-3118810;
2.邮件地址:丹东市元宝区宝山大街83号治安管理支队(邮编:118000),来信请注明《关于2026年烟花爆竹燃放管控的通告》征求意见字样;
3.联系人:刘大鹏 电话:0415-3118810
附件:1.《关于2026年烟花爆竹燃放管控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2. 关于《关于2026年烟花爆竹燃放管控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丹东市公安局
2025年10月17日
附件1:
关于2026年烟花爆竹燃放管控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有效预防和减少因烟花爆竹燃放引发的火灾和人员伤亡事故,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推进城市精细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做好我市2026年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有关工作通告如下:
一、限定燃放时间
2026年2月10日(农历腊月二十三)至3月4日(农历正月十六)8时至22时可以燃放,其中2月16日(农历除夕)、2月17日(正月初一)、3月3日(正月十五)全天不限时。
二、禁止燃放的地点和区域
按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在下列地点和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六)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出于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需要,综合重点防火区、重要商圈、人员密集场所等多因素影响,市政府决定设立下列7个禁放区(见附图),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振安区北至珍珠街,南至志愿军公园,西至东升路,东至曙光路;

(二)元宝区北至盘道岭隧道,南至山上街,西至宝山大街,东至九道街,近元宝山公园;

(三)北至山上街,南至江城大街,西至三纬路,东至朝凤街、金海路,近新安步行街、新玛特;

(四)振兴区北至振八街和十经街,南至滨江中路,西至兴一路,东至十纬路,近丹东火车站、客运站;

(五)振兴区北至山上街,南至滨江中路,西至春三路,东至兴七路,近万达、未来城、安东老街;

(六)振兴区北至爱民街,南至宾馆路,西至江山街,东至山上街,近锦江山公园;

(七)振兴区北至桃源街,南至五道沟河,西至铁路线,东至白房河,近帽盔山公园。

三、限制燃放区域
2026年,市政府决定在上述禁放地点和区域之外的振兴区、元宝区、振安区城市建成区内施行限制燃放政策。
四、燃放管理要求
(一)空气重污染橙色和红色预警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有关燃放地点、燃放许可等规定执行。
(三)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燃放,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普通消费者不得燃放应由取得燃放专业资质人员燃放的A级、B级产品和需加工安装的C级、D级等专业燃放类产品。
(四)东港市、凤城市、宽甸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时间,增设本通告第二条规定以外的禁止燃放地点。
五、工作职责分工
有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职责的应急、公安、交通、市场监管等职能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
(一)应急管理部门:严格实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严把安全准入关,合理布局烟花爆竹零售点位,依法查处经营单位和非法销售烟花爆竹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公安部门:严厉打击非法运输、燃放烟花爆竹和利用拆解烟花爆竹非法制造爆炸装置等违法犯罪行为;
(三)交通运输部门:加强对烟花爆竹运输车辆和相关人员的管理,加大对运输烟花爆竹车辆的检查力度;
(四)市场监管部门:加强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依法查处销售不合格产品等违法行为;
(五)宣传部门:加强在各类新闻媒体上烟花爆竹燃放安全宣传工作;
(六)生态环境部门:加强空气质量的监测和预警,强化重污染天气下的管控,及时发布空气污染预警信息;
(七)消防部门:组织安排救援力量在重点时段、重点区域前置值守,及时扑救突发火情。
(八)供销部门:负责本系统烟花爆竹经营企业的安全管理。
六、责任追究与权利义务
(一)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区域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依法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利向应急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举报涉及非法生产、经营、运输、 储存、燃放烟花爆竹违法犯罪活动的线索。举报电话市应急局:12350;市公安局:110。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我市有关烟花爆竹燃放的相关规定与本通告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告执行。
丹东市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17日
附件2:
关于《关于2026年烟花爆竹燃放管控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出台背景
为满足市民群众对传统节日热闹祥和氛围的需求以及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5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通告。
二、 主要考虑
为有效预防和减少因烟花爆竹燃放引发的火灾和人员伤亡事故,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推进城市精细化管理,我们特此制定《关于2026年烟花爆竹燃放管控的通告》,从而进一步规范我市2026年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工作。
三、主要内容
《关于2026年烟花爆竹燃放管控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共有六部分:
第一部分规定了燃放烟花爆竹的限定时间;
第二部分规定了本市行政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7类地点和主城区7个禁止燃放区域;
第三部分确定了限制燃放区域;
第四部分明确了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有关要求;
第五部分明确了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
第六部分是明确了违反《通告》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