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合作区警察协会因完成宗旨,原业务主管单位合并到丹东市振兴区公安分局,经单位法人承诺、业务主管单位批准,申请注销。经清算审计,该单位账户有剩余财产10507.64元,按照《辽宁省社会组织注销办法(试行)》第二十条之规定,将剩余财产用于公益目的或者捐赠给性质、宗旨相近的非营利法人。该学会注销清算组主动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将剩余财产10507.64元捐赠给丹东市振兴区警察协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2106030556929053)用于开展相关事业。
按照规定,现对该捐赠进行公告。
公告日期:2026年3月3日至2026年3月6日
丹东市民政局
2026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