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
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丹政办〔2025〕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省民政厅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调整工作的通知》(辽民发〔2024〕18 号)和省民政厅等四部门《关于调整全省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通知》(辽民发〔2024〕20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调整丹东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及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乡低保、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
(一)城市低保调增标准。由每人每月75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770元。
(二)农村低保调增标准。由每人每年72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7740元。
(三)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调增标准。集中和分散救助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月101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100元。
(四)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调增标准。集中和分散救助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年99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10680元。
(五)孤儿基本生活养育调增标准。散居养育标准由每人每月21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300元,集中供养标准由每人每月236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510元。
(六)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调增标准。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第一档由每人每月771元提高到每人每月829元;第二档由每人每月722元提高到每人每月777元;第三档由每人每月668元提高到每人每月719元;第四档由每人每月617元提高到每人每月664元。
此次调标所需保障资金仍按原渠道解决。
二、调增城乡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标准
城乡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标准按城乡低保标准1.5倍确定。
(一)城市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标准。由每人每月1125元调增为每人每月1155元。
(二) 农村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标准。由每人每年10800元调增为每人每年11610元。
三、执行时间
新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和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标准自2025年7月1日起执行。
各地区要从2025年7月1日开始,对新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的对象按新标准进行审核确认,给予保障、供养;对已在册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按新标准重新核算低保金、供养金、或补助金,并按规定及时发放到位。
四、工作要求
(一) 加强组织领导。提高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工作是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在辽宁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中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实施方案》的重要举措,也是今年市政府工作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地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全力落实,切实兜住兜准兜牢基本民生底线。
(二) 强化部门协同。各地区、各部门要大力推进社会救助城乡统筹发展,逐步缩小城乡救助水平差距。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做好新标准落实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筹措落实所需资金,统筹使用市级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地方筹集资金,以及用于落实“三保”任务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确保困难群众救助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地区要充分做好城乡低保、特困人员和孤儿提标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7月1日如期执行。市内由各级企业、事业单位负责发放生活补助金的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均按此标准执行,中省直驻丹单位可参照新标准。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提标工作的督查指导,建立定期报告和通报制度。各县(市)区民政部门于7月30日前向市民政局报告提标工作完成情况。市民政局将对各地区落实提标工作情况进行通报,并适时上报市政府。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丹政办发〔2023〕13号)和《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的通知》(丹政办发〔2024〕6号)同时废止。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6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